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强化激励导向,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14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报经省政府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 2017年5月17日
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以下简称“一补”)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初中学校和特教学校。
第三条 “一补”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寄宿学生和所有特殊教育学生。
第四条 “一补”资金专项用于按标准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特殊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生4元/天,初中生5元/天,特殊教育学生5元/天。每学期在校时间按125天计算。资助标准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全省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 按基本标准核定“一补”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各地可在基本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或扩大补助范围,地方提高补助标准或扩大补助范围所需资金由当地解决。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一补”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一补”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会同省教育厅分配及下达预算资金;省教育厅负责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会同省财政厅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市州教育、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辖县(市、区)“一补”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并统筹管理城市辖区“一补”资金。
第八条 县级教育、财政部门承担“一补”工作管理的主体责任。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一补”资金分解计划、“一补”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监管,指导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 学校是“一补”工作的直接实施者,具体负责组织申报、评审认定、资金发放、政策宣传及资助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校长是学校“一补”实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纳入义务教育“一补”政策范围的学校,报经县级教育、财政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学校于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向县级教育部门报备在校在籍寄宿生相关信息(附件1)。学生的学籍、寄宿信息发生异动,及时报备异动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通过有效途径在校园、班级公布“一补”有关工作及信息,包括补助政策、补助名额、补助程序和申诉程序。
第十三条 受助对象评定
(一)学校受理学生递交的“一补”申请表(附件2)和相关佐证材料。
(二)学校组织由校领导、班主任、学生家长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学生提交的“一补”申请表及相关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评定,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放“一补”资金。
在评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以下学生优先评定:
1、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家庭子女;
2、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家庭子女;
3、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5、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家庭子女;
6、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子女;
7、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子女。
(三)补助对象每学年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补助名额和补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
(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地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人数,按照向贫困地区(含少数民族地区)、“参西地区”倾斜的原则安排补助资金计划,具体比例:36个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区)和神农架林区按寄宿生人数40%比例核定,农村地区按寄宿生人数25%比例核定,城市地区按寄宿生人数15%比例核定。
(二)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每年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含提前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后,30日内按照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将资金分解并下达各县(市、区),同时,抄送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三)各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省级下达的“一补”资金预算后,在规定时限按县域经济发展情况向贫困地区倾斜的原则,分解下达到“一补”项目实施学校。
第十五条 资金发放
(一)“一补”资金按学期通过国库支付系统,一次性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或其监护人银行卡中,不得以“食堂卡”或“餐票”、“校园卡”以及实物抵顶等形式发放,不得通过银行工作人员、学校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个人账户转发补助资金。
(二)学校于每年4月底、10月底前将当年分春、秋季学期“一补”政策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及数据统计表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每年5月20日、11月20日前县(市、区)教育局将当年分春、秋季情况(附件3)汇总报市(州)教育部门,市(州)教育部门每年5月底、11月底前将汇总情况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档案和信息管理
(一)学校要建立真实、完备的“一补”工作档案,将每学期反映“一补”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影、像纸质及电子资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保存。
(二)各地教育部门及中小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运用中小学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受助学生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七条 资金监管
(一)县级教育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一补”政策的实施细则,具体包括补助对象的审核界定标准、程序、计划分配、资金发放方式及时间、资助档案、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并要将校长实施“一补”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以“责任承诺书”的形式,书面告知校长,由校长签字确认。学校要制定“一补”工作具体管理办法,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确保政策规范落实。
(二)“一补”专项资金应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各地各校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切实加强“一补”资金管理。
(三)各地各校收到“一补”资金后,应根据每学期实际在校寄宿生情况,按规定程序组织“一补”资金发放工作,结余资金按财政部门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办理。严禁挪用、挤占和滞留,严禁通过降低(提高)“一补”基本标准来扩大(缩小)补助范围。
(四)市、州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汇总所辖县(市、区)“一补”经费申报材料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并抄送省财政厅驻市(州)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逾期不提交的,相应扣减相关分配因素得分。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上年度“一补”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2、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一补”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第十八条 巡查制度
(一)各级教育部门要建立“一补”工作到校巡查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巡查“一补”学校全覆盖。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对县级教育部门的巡查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并到校复查。巡查工作台账作为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资助档案保存。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适时对各地“一补”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对问题突出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公布“一补”举报电话,接受投诉、咨询。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与结果应用
实施“一补”工作绩效评价制度,按照事先确定绩效目标、事中加强绩效监控、事后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通报及应用的原则进行“一补”工作全过程绩效管理。各地每年要开展“一补”政策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对补助对象是否符合规定、评审程序是否公开透明、资金发放是否及时安全、政策宣传是否应知尽知、资助档案是否规范管理、资助过程是否全程监管等内容进行分析评价。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对所辖学校“一补”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市、州教育、财政部门要对所辖县(市、区)“一补”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与应用情况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各级财政、教育及其工作人员在“一补”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一补”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一补”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一补”政策,并采取有效措施,动员和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捐资,多渠道筹措资助资金,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就学困难问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鄂教财〔2014〕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寄宿生备案表
2.湖北省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
3.湖北省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落实情况报表
4.“一补”政策分区资助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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